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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铁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卢飞年诉被告董玉俊、蒋银山、王迎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飞年,董玉俊,蒋银山,王迎祥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铁民初字第48号原告卢飞年,男,汉族,1969年8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永昌县。被告董玉俊,男,汉族,1978年1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太平巷29号楼中口6楼西。被告蒋银山,男,汉族,1980年9月1日出生,住武威市凉州区。被告王迎祥,男,汉族,1966年5月4日出生,住武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飞年诉被告董玉俊、蒋银山、王迎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飞年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董玉俊、蒋银山、王迎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卢飞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飞年撤回对被告董玉��、蒋银山、王迎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飞年承担。审判员 :许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程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