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王某某、王某甲、迟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王某甲,迟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刘某某,男,现年23岁,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军旗,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现年21岁,汉族被告王某甲,男,现年44岁,汉族,系被告王某某之父。被告迟某甲,女,现年42岁,系被告王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甲、迟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抗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