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3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玉莲诉王志江、李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莲,王志江,李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3516号原告王玉莲(又名王艳芳),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徐鹏,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志江,男,195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李进,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行政中心综合楼一层198号,组织机构代码:79571431—3。代表人孟庆伟,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金玉,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莲诉被告王志江、李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王玉莲承担。审 判 长 赵 昕审 判 员 张宇翔人民陪审员 方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洪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