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台民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赵玲华与温岭市东门路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温岭市太平街道肖泉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玲华,温岭市东门路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温岭市太平街道肖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民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玲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岭市东门路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蔡春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岭市太平街道肖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肖泉村。法定代表人:蔡春富。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文辉,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玲华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14)台温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玲华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赵玲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玲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7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536.5元,由上诉人赵玲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陈 龙审 判 员 徐黎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严 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