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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麒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04-04

案件名称

人郝春梅、张向花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人郝春梅;张向花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麒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人郝春梅,绰号:小梅,女,汉族,1971年6月23日生,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曲靖市麒麟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向花,别名:张燕,女,彝族,1977年5月6日生,文盲,农民,家住曲靖市麒麟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7月19日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逮捕,现羁押在麒麟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萧,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曲麒检刑诉字(2014)第536号起书指控被告人郝春梅、张向花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春梅、被告人张向花及其辩护人何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郝春梅、张向花二人合伙转租雅典娜KTV进行经营,在经营期间,二被告人经商议后,多次介绍、容留多名卖淫妇女在雅典娜内为卖淫、跳脱衣舞等服务,从中获取利润。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举了书证、物证及照片、证人证言、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郝春梅、张向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罪责相当,建议本院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郝春梅、张向花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张向花的辩护人提出,⑴被告人郝春梅、张向花不具有容留卖淫的共同故意,不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⑵被告人张向花主观上允许“小姐”在其经营的KTV房间坐台,陪客人唱歌、喝酒,没有容留卖淫的故意,卖淫妇女私下与客人交易被告人不知晓,不应计入卖淫次数;⑶被告人张向花系初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小,当庭悔过,并表示愿意履行附加刑,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郝春梅、张向花二人合伙,以人民币19.2万元向牛某1转租雅典娜KTV进行经营,在经营期间,二被告人明知有卖淫妇女在KTV房间卖淫,未予制止或向相关部门举报,容留多名卖淫妇女在雅典娜内从事卖淫等色情服务,从中获取利润。2014年7月17日,雅典娜卖淫活动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区分局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举,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4年7月17日晚23时许,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统一清查行动中。民警在雅典娜KTV现场查获在KTV包房内涉嫌卖淫嫖娼的一男一女。 2、被告人郝春梅、张向花供述及辩解:证实2014年6月24日,郝春梅、张向花以19.2万元从包竹云处转让经营雅典娜,后请了十多个“公主”陪客人喝酒、唱歌。每晚小姐的收费120一个,郝、张提留20元。因雅典娜生意差,亏损经营,郝、张某2原经营的丝绸厂歌厅关停,二人便把原在丝绸厂上班的小姐带到雅典娜,以此来吸引顾客。小姐跟客人存在性关系,所使用的避孕套是市疾控中心发的,郝春梅以1元钱一个的价格卖给卖淫妇女使用。 3、证人管某、杨某、赵某1、李某1、钱某、唐某、熊某、雷某证言,证实在雅典娜KTV坐台期间,管某、杨某等九人均与嫖客发生过性关系。小姐在雅典娜KTV内客人提供性服务张向花及郝春梅都知道。 4、证人车某、王某1证言,证实2014年7月17日晚,车某和王某1在雅典娜KTV6205房间唱歌,车某嫖娼被查获。 5、证人晋某、冯某1、赵某2、夏某、周某、付某、彭某、李某2、吴某、王某2、吕某、张某1、龙某证言,证实晋某等十三人均系雅典娜“坐台”小姐,雅典娜KTV存在卖淫、跳艳舞情况。 6、证人李某3(雅典娜主管)、牛某1、武某、丁某、冯某2证言,证实雅典娜系牛某1转让给郝春梅张向花二人经营,经营期间有坐台小姐卖淫情况。 7、证人车某、李某4、彭某、杨某等人辩认笔录,证实坐台小姐管某系2014年7月17日晚卖淫女子。坐台小姐赵某1、唐某均与嫖客发生过性关系。郝春梅、张向花系雅典娜老板。 8、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17日23时许,麒麟分局民警统一组织对麒麟区雅典娜KTV进行检查,在6205房间内当场查获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管某、车某。随后民警对在场人员进行盘查,郝春梅自称是雅典娜KTV的老板,雅典娜KTV还有一名老板张向花。民警将郝春梅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犯罪嫌疑人张向花自己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9、人口信息,证实二被告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春梅、张向花为获取利益,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均构成容留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均应承担本案的全部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系初犯,卖淫妇女在其经营场所卖淫,二被告人虽采取放任态度,但存在具体情况无法掌握的情况,且在本院审理中,二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履行附加刑的实际情况,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向花的辩护人提出张向花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春梅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张向花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晏祥和 人民陪审员  樊志谦 人民陪审员  代联芳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玉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