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李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李艳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0526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淮安市健康路30号。法定代表人任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松,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被告李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被告李艳已缴纳所欠话费及协议消费金合计人民币2400元,双方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芮东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