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3040-3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罗琼与王亨录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琼,王亨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3040-30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琼,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夏海军,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亨录,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申玉峰,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琼与被上诉人王亨录民间借贷三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1、133、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琼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罗琼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琼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为人民币14160元(3040号案件),4450元(3041号案件)、26800元(3042号案件),分别减半收取为7080元、2225元、13400元,由上诉人罗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赖 建 华审 判 员 李 君 贤代理审判员 易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林楚娟(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