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三担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银企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双良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江省银企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双良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担特字第1号申请人黑龙江省银企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8号地王大厦8层5号。法定代表人段秀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海澍。被申请人哈尔滨双良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街副57号9-101室。法定代表人李忠良,经理。申请人黑龙江省银企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双良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黑龙江省银企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