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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刑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姜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悬挂picc临海*****),自临海市江南街道里洋村驶往古城街道两水村。16时17分,途径临海市古城街道两水村汇墅路利民日杂货门口,碰撞行人张某乙(2012年7月19日出生,户籍未登记),造成被害人张某乙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人戴某、王某、张某甲证言,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死亡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信息查询单,尸体检验报告,技术鉴定文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视频资料、出生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韩亚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鲜伟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