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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王艮秀与赵二龙、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艮秀,赵二龙,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表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西民初字第91号原告:王艮秀,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桥西区大同输送机械厂职工,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李延军,河北胜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二龙,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委托代理人:贾曙光,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邯郸市邯郸集团汇达汽车直运输有限公司,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被告: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路232号。组织机构代码:10556610-7.法定代理表人:郭景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彬,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邯郸邯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2号。组织机构代码:80556404-9.负责人:韩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飞,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艮秀诉被告赵二龙、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邯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宗凡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查,2014年5月29日被告赵二龙驾驶的车辆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支队认定赵二龙负事故全部责任,王艮秀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因赔偿问题未能与被告协商解决,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49364.7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王艮秀住院医疗费19421.3元、修理费7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243.4元、误工费7200元,合计31012.7元。因被告赵二龙已为原告垫付2000元,故保险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将赔偿款29012.7元直接汇入原告王艮秀的建行卡内(卡号:62×××13);将2000元汇入被告赵二龙的委托代理人贾曙光的建行卡内(卡号:62×××82),由贾曙光付给赵二龙。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赵二龙负担(当庭履行)。其他无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