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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蠡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陈祝鑫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祝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蠡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陈祝鑫。委托代理人沈瑞清,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代表人刘文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士斌,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祝鑫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祝鑫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祝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祝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3元,减半收取2536.5元,由原告陈祝鑫负担。审判员  王文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崔少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