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德阳市泰兴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泰兴建材有限公司,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第293-2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泰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永刚,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锋,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德阳市泰兴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82285元进行了冻结。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228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远志审 判 员 宋志林代理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覃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