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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李双与张运才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张运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李双。被执行人:张运才。执行依据:(2014)东民初字第1571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3291元,诉讼费770元。执行情况:申请人李双与被执行人张远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张远才已经全部履行了执行和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