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李双与张运才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张运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李双。被执行人:张运才。执行依据:(2014)东民初字第1571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3291元,诉讼费770元。执行情况:申请人李双与被执行人张远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张远才已经全部履行了执行和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