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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花二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花二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74号罪犯花二华,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灌刑初字第00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花二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5年10月2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花二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裁剪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暴力性犯罪,应当缩减减刑幅度,建议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花二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已履行财产义务履行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花二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判决确定的财产义务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花二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6月2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