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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中法刑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罗剑林抢劫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剑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刑执字第214号罪犯罗剑林,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3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剑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28日。执行机关因罪犯罗剑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剑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剑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剑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何伟国代理审判员  胡毅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任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