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执字第6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海海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上海谷素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海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上海谷素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字第6725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松执字第672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海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邦华,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谷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林家善,负责人。原告上海海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谷素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4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谷素食品有限公司不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上海海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定作款17,180.8元,诉讼费140元。本院在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唐公路XXX号XXX室的地址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此,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车辆、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谷素食品有限公司有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娄塘支行的银行开户,但该账户已被冻结,本院遂轮候冻结该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有沪CWXX**无菱牌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该车辆但未查实车辆下落。执行中,本院还至执行人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唐公路XXX号XXX室的地址实地执行,发现该公司目前已停止经营,公司主要机器设备已被本市嘉定区法院查封,导致本院难以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海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谷素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管忠辉代理执行员路仁忠代理执行员胡光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张华麟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管忠辉审判员 陈长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