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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5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79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曹彪,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马 娆人民陪审员 何 赫人民陪审员 芦冬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