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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积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积民初字第386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缺席审理���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9月22日举行了婚礼,并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生有一男孩陈某。原、被告由于系父母包办婚姻,无婚前感情基础,婚后被告毫无家庭责任心,经常外出流浪,原告为了不使家庭破裂,多次原谅被告,但被告没有丝毫悔改之意。2008年2月原告带被告到青海省一砖厂打工,同年3月被告跟人外出流浪至今。现起诉要求:一、与被告离婚;二、孩子陈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部分抚养费;三、被告给付原告生活补助费20000元;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生有一男孩,名叫陈某,孩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08年3月原、被告在青海省打工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离开原告,到他处生活,至今未归。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被告承担孩子抚养��和给付其生活费的请求。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结婚证明、谈话笔录、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据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不正确处理,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现双方分居已达六年之久。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及抚养孩子的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二、婚生孩子陈某由原告陈某某抚养,孩子抚养费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姬学强审 判 员  多文飞人民陪审员  杨在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艳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