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商)初字第0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20-08-10
案件名称
王识龙与林添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识龙;林添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1755号原告王识龙,男,汉族,1982年6月26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林添成,男,汉族,1981年11月6日出生,现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识龙与被告林添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识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添成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1248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现原告王识龙提供现金1248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识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添成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十二万四千八百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 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邵一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