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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槐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槐民初字第00157号原告刘某。被告陈某。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诉至法院,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秀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丙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