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04-03
案件名称
张彦民与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彦民;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张彦民诉被告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彦民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张彦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彦民撤回对被告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张彦民25元。审判员 褚 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筱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