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2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同进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同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280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谢绍,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同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347-V室。法定代表人刘建强。申请执行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同进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3)秦商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秦商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执 行 长 叶运思执 行 员 吴良根执 行 员 苏 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武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