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渡法民初字第0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高晓凤与杨帅,重庆鼎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凤,杨帅,重庆鼎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渡法民初字第01490号原告高晓凤。被告杨帅。被告重庆鼎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89号13-2。法定代表人袁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高晓凤诉杨帅、重庆鼎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晓凤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晓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由高晓凤负担。审判员 谢华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悦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