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渡法民初字第0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高晓凤与杨帅,重庆鼎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凤,杨帅,重庆鼎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渡法民初字第01490号原告高晓凤。被告杨帅。被告重庆鼎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89号13-2。法定代表人袁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高晓凤诉杨帅、重庆鼎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晓凤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晓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由高晓凤负担。审判员  谢华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悦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