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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执一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梁秀贤与张高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秀贤,张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一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梁秀贤,女,1971年5月17日生。被执行人张高峰,男,1968年3月21日生。本院在执行梁秀贤与张高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1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博审 判 员  姚金狮人民审判员  陈永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