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一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梁秀贤与张高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秀贤,张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一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梁秀贤,女,1971年5月17日生。被执行人张高峰,男,1968年3月21日生。本院在执行梁秀贤与张高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1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博审 判 员 姚金狮人民审判员 陈永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