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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久民初字第006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胡卫兴、黄勇与黄勇、袁国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卫兴,黄勇,袁国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久民初字第00667-2号原告胡卫兴。委托代理人顾卫东,启东市久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勇。委托代理人朱刘恺,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国君。委托代理人陈卫东,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卫兴诉被告黄勇、袁国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卫兴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卫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卫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原告已预交195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启飞代理审判员  许 浩人民陪审员  黄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