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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金法民一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汕金法民一初字第60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委托代理人张勍、蔡佳琦,均系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某某,男,汉族,1964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原告张某诉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勍、蔡佳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199X年X月X日登记结婚,199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庄某甲,199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庄某乙。婚初感情尚可,但从生育次女之后,被告因生意经营不善,没有拿生活费回家,靠原告的工资维持生活,双方开始发生纠纷。1999年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多方寻找,至今不知去向。因双方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准:1、原、被告离婚;2、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各自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未到庭应诉。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人口信息查询表》原件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3、《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证据4、《出生证》复印件2页,证明庄某甲、庄某乙系原、被告婚生女儿的事实。证据5、《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女儿的家庭关系。经开庭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199X年X月X日登记结婚,199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庄某甲,199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庄某乙。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纠纷。被告自1999年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8月22日,原告以与被告丧失夫妻名义、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准其前述诉讼请求。案在审理期间,本院向原、被告婚生女儿庄某乙调查,其证实被告于1999年离家出走至今没回家,也没与家庭联系。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结婚多年的夫妻,但原、被告因分居至今达十多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及其属性,故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庄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被告庄某某各负担150元。受理费原告张某已预交150元,被告庄某某于本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张某受理费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林盛武审判员  许华潜审判员  蔡璇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露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