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法执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董兴武申请执行李万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兴武,李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董兴武,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XX乡XX村X屯**号。被执行人李万军,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户籍地林甸县林甸镇X街X委XXX组XX号,现住林甸县林甸镇XX号楼X单元XXX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董兴武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兴武与被执行人李万军于2015年2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亚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