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尹彦清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九州康泰药业有限公司,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成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陕西九州康泰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某,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九州康泰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黎明乡锅炉三新区322栋4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何小军,甘肃何小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尹某某,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4年7月19日被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天水车站派出所抓获。2014年7月22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辩护人安波涛,甘肃同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诉(2014)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陕西九州康泰药业有限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陕西九州康泰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陕西九州康泰药业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陕西九州康泰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郭文卫代理审判员 杨旭霞人民陪审员 张淑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闫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