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晓燕与林宝水、林孟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燕,林宝水,林孟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191-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燕,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宝水,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孟楠,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燕与被执行人林宝水、林孟楠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27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林宝水、林孟楠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宝水、林孟楠不在家,其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燕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