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执字第007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古玉珍与上海长征富民药业铜陵有限公司、铜陵和氏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何声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二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玉珍,上海长征富民药业铜陵有限公司,铜陵和氏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何声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729-1号申请执行人:古玉珍,女,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上海长征富民药业铜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声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和氏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光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声顺。关于古玉珍与上海长征富民药业铜陵有限公司、铜陵和氏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何声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古玉珍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向金融、车管、房管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该公司已停产歇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狮民二初字第00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山红审 判 员 陈坦文代理审判员 李 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跃强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