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王俊与王晓景、滁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王晓景,滁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98号原告:王俊,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养蜂,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王波,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景,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滁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颢,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升山,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曾庆松,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先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诉被告王晓景、滁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晓景、滁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撤回对被告王晓景、滁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孙春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