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五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崔红燕与周来华、张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1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红燕,周来华,张玉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125-1号原告崔红燕,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来华,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玉连,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红燕诉被告周来华、张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来华所有的位于广饶县XX镇XX小区X号楼营业房X号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2月6日至2017年2月5日。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赠与等处分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封万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成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