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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5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慧与许琛、何倩倩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许琛,何倩倩,于斌,赵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525-1号申请执行人王慧(又名庞文利),女,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东路。被执行人许琛,男。被执行人何倩倩,女。被执行人于斌,男,现在聊城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赵春英,女,无业。本院(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琛、何倩倩、于斌、赵春英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许琛、何倩倩、于斌、赵春英的工资收入2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