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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吕跃萍与马军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跃萍,马军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184号原告:吕跃萍。被告:马军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跃萍诉被告马军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跃萍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跃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2元,减半收取1076元,由原告吕跃萍负担。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育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