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2499-2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唐风采假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唐风采假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2499-2504号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兴,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唐风采假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利民。上列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深圳市唐风采假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六案,(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35-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5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深圳市唐风采假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六案共计160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唐风采假发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16000元及利息、罚息、执行费,及其他与本案相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思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