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吕德珍与柯昌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德珍,柯昌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吕德珍,女,生于1970年12月1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柯昌田,男,生于1961年10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316号吕德珍与柯昌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柯昌田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吕德珍购房款28000元,并负担执行费3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31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柯昌田于2014年12月31日前返还吕德珍购房款28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永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林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