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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民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郑燕与潘伟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燕,潘伟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郑燕。委托代理人:王基铭,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可群,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伟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燕与被执行人潘伟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零星银行存款;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该房产系抵押给案外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