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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港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港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沈祎,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于劲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