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罗某甲与罗某甲、罗某乙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罗某甲,罗某乙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061-1号原告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银城大道34号。法定代表人李友凡,该所主任。被告罗某甲。被告罗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罗某甲、罗某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罗某甲、罗某乙的银行存款59465.65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罗某甲、罗某乙的银行存款59465.65元。财产保全费614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庆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