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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罗某甲与罗某甲、罗某乙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罗某甲,罗某乙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061-1号原告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银城大道34号。法定代表人李友凡,该所主任。被告罗某甲。被告罗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罗某甲、罗某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罗某甲、罗某乙的银行存款59465.65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罗某甲、罗某乙的银行存款59465.65元。财产保全费614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庆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