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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谭剑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146号罪犯谭剑,男,生于1986年5月1日,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该犯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2007年7月24日刑满释放。现在阿坝监狱七监区服刑。经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以(2012)绵竹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未缴纳)。被告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谭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剑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