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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柳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33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某某。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赵某,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某、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起,被告人陈某某租借房屋后予以转租牟利。2014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用于开设赌博游戏机房,为牟利仍出租该处房屋,他人在该处房屋内设置3台赌博游戏机(均为八人位),以上分、兑换游戏币等方式供他人赌博。2014年9月下旬起,被告人柳某某受雇在该赌博游戏机房从事收银、兑换游戏币等活动。2014年10月3日,公安机关接报后查获该赌博游戏机房,缴获上述赌博游戏机及赌资人民币380元,并抓获被告人柳某某。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柳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柳某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甲、卢某某、杨乙、周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的当场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归案情况说明、现场监控录像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陈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分别参与经营管理及提供场地,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等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三、扣押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张 弘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蔚卿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