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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上海首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余轶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首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余轶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首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建雷,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屹,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轶,*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羡某(系余轶之妻),*生,汉族,住*。上诉人上海首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居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6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4年4月6日首居公司推荐余轶购买案外人方某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当日首居公司与余轶及案外人方某等就该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佣金确认书》,确定房屋成交价人民币170万元、确认佣金3.4万元,并约定了余轶不按期付款,还需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当日首居公司向案外人方某交付定金2万元,次日余轶以在顶楼平台自行搭建为违章建筑,与其初衷不符为由向首居公司及房屋出售方表示要求解除协议。之后双方未再有来往。现首居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余轶支付首居公司居间服务费3.4万元,支付违约补偿金3.4万元。余轶不同意首居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中,首居公司坚持诉讼请求,余轶则愿意支付首居公司劳务费1,000元,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成。原审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买卖双方虽然就系争房屋的买卖于2014年4月6日订立《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但余轶于次日就向首居公司及房屋出售方表示要求解除协议,之后并未就上述房屋签订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故以房屋交易为目的的合同并未成立,首居公司要求余轶支付佣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余轶自愿支付首居公司劳务费用1,000元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审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判决:一、驳回上海首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所有诉讼请求;二、余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首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0元,由上海首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余轶各半负担。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首居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房东已就系争房屋签订了居间协议,并由被上诉人与房东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作为居间协议的附件。上述两份协议对房屋的权属情况、交易情况、付款安排、权利转移方式、违约责任等均作了详细的约定,故该协议已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视为上诉人已促成买卖合同成立。根据上海高院相关精神,被上诉人虽未与房东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性文本,但不影响双方之间已形成的房屋买卖关系。上诉人已促成被上诉人与房东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被上诉人理应向上诉人支付居间服务费,并承担逾期付款之违约责任。综上,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余轶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本案中,虽然是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未能签订,但事实上,上诉人未能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故其无权向被上诉人主张居间报酬。原审法院考虑到上诉人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居间服务,现被上诉人自愿支付上诉人劳务费用1,000元,原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上诉人上海首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方方代理审判员  孙飞代理审判员  毛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曹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