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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敖汉旗新惠全顺机动车驾驶员技术培训学校与张宝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旗新惠全顺机动车驾驶员技术培训学校,张宝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947号原告敖汉旗新惠全顺机动车驾驶员技术培训学校,住所地:敖汉旗。法定代表人袁军,校长。委托代理人杨海波,该校教练。被告张宝福,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公司,住所地:敖汉旗。负责人郭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汉旗新惠全顺机动车驾驶员技术培训学校诉被告张宝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汉旗新惠全顺机动车驾驶员技术培训学校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汉旗新惠全顺机动车驾驶员技术培训学校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汉旗新惠全顺机动车驾驶员技术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占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宋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