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大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原告于良与被告刘富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良,刘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大初字第00706号原告于良,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巴图营乡油房村龙王庙组。委托代理人于恩青,男,194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巴图营乡油房村。被告刘富,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巴图营乡油房村龙王庙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良与被告刘富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良及委托代理人于恩青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良及委托代理人于恩青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于良负担。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胡雪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