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叶改和与章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改和,章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217号申请执行人:叶改和,女,1969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章宝霞,女,1975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叶改和与被执行人章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贵民一初字第0118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章宝霞名下所有的皖RD9X**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