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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阳光城(石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建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城(石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建社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689号原告阳光城(石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李晓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建炫,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社,男,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城(石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建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光城(石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阳光城(石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城(石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761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881元,由原告阳光城(石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景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庄英材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