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林泳竹诉许启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339号原告林泳竹,女,汉族。被告许启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泳竹诉被告许启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泳竹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泳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许静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