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廖银才与周明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银才,周明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94号原告:廖银才。委托代理人:王大文。被告:周明土。委托代理人:徐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银才与被告周明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银才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享有诉权,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银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凤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超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