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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民二终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叶慧娟与杜凤杰、张洪滨、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慧娟,杜凤杰,张洪滨,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民二终字第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慧娟,女,汉族,1968年6月1日出生,个体,现住白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凤杰,女,汉族,个体,1968年9月25日出生,现住白城市。委托代理人:张铁成,系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洪滨,男,汉族,个体,1958年6月24日出生,现住白城市。原审被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匡建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迟坤,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慧娟与被上诉人杜凤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赉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叶慧娟,被上诉人杜凤杰及委托代理人张铁成,原审被告张洪滨,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迟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供了四枚还款证据,并要求改判,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原审开庭审理时未到庭,相关证据未经质证,属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赉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暴志东审 判 员  柳俊华代理审判员  倪继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立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