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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云与赵宏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赵宏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张云,女,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宏明,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诉被告赵宏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张云负担。审判员  XX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旗